8月7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接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群众信访举报案件,举报件称:位于白沙县七坊镇照明村委会附近、金波农场十一队有两家木炭厂,采用土窑工艺将木料烧制成木炭,产生浓烟且无除尘设施,希望当地政府尽快将污染企业进行取缔。
针对群众投诉情况,我县高度重视,当日下午,组织县科学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坊镇政府、青松乡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往举报件乡镇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经核查:七坊镇照明村非法木炭烧制点现场发现建有八个炭窑,其中有一个炭窑正在作业。工作人员立即制止该厂工人进行作业,并责令该厂工作人员对炭化窖烟气排放口进行封锁,消除大气污染。
根据工信部工产业[2010]第12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向当事人说明该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第三类淘汰类中“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一)农林业”的“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该厂木炭生产设备土立窑属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要求其五日内自行拆除炭窑。
随后,各相关部门一同前往金波农场十一队非法木炭烧制点,经核查,举报中的木炭厂已于6月18日由其自行拆除完毕。
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县将认真按照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在迅速做好交办案件查处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环保问题立行立改,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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