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少数民族中招特招班 | 行政确认 | 1.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在省级重点中学重点培养优秀少数民族高中生的通知》(琼教基﹝2005﹞55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4〕1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2003〕11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琼发〔2004〕11号)精神,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创新,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省级重点中学重点培养优秀少数民族高中生。 2.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在省级重点中学重点培养优秀少数民族高中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教基﹝2008﹞28号):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少数民族特招班的招生及入校管理工作,现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厅《关于在省级重点中学重点培养优秀少数民族高中生的通知》(琼教基〔2005〕55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 |
2 |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 | 行政确认 |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第二大点第2小点:完善和保留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 | |
3 | 民族成份变更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
4 | 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奖励 | 行政奖励 |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17〕90号):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琼发﹝2015﹞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3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考上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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