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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22 09:0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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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序号

备注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项目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



对项目招标人泄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项目投标人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



对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6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9



对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0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1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2



对未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13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14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15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6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7



对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9



对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 擅离职守;(三)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 私下接触投标人;(五)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1



对无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2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23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4



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5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6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27



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或者代建单位违纪违法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28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29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序号

备注


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2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
)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
)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



3



海南省白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
序号实施主体主项基本编码主项事项名称子项基本编码子项事项名称事项类型
1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8W00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461004048W00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其他行政权力
2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2004002W00车辆停放服务收费462004002W00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共服务
3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08W00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制定461004008W00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其他行政权力
4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4W00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461004044W00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其他行政权力
5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0104008W0Y供排水价格审批460104008W01辖区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6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0104021W00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审批460104021W00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7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7W00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含)以下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审批461004047W00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含)以下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8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2004004W00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462004004W00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公共服务
9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2W00市县评级和未评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461004042W00市县评级和未评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其他行政权力
10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0104011W00污水处理价格460104011W00污水处理价格其他行政权力
11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0104009W0Y交通运输价格审批460104009W01公共交通票价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12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1W00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审批461004041W00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13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5W00供排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461004045W00供排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其他行政权力
14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6W00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461004046W00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其他行政权力
15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39W00殡葬服务收费审批461004039W00殡葬服务收费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16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45W00交通运输价格审批461004045W00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17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06W00交通运输价格审批461004006W00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制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18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61004069000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制定和调整461004069000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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