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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12 16:2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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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三)对农机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四)对农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农机补贴监管

(七)水工程建设规划监管

(八)取水许可监管

(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追责情形

五、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办公室


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办公室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办公室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农村、水务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服务保障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农”工作、水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农村、水务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政策法规室


研究提出推进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服务保障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农”工作、水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政策法规室


3

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监督指导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

农村社会事业室


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农村社会事业室


监督指导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4

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贯彻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措施。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5

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等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协调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等发展工作。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培育、保护农业品牌。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协调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6

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协助推进农垦体制改革。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72号公布)

协助推进农垦体制改革。

农田建设管理室


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种植业管理室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畜牧兽医渔业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渔业室


7

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协助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组织本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协助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

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国务院令676号修改)

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

畜牧兽医渔业室


组织本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畜牧兽医渔业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畜牧兽医渔业室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畜牧兽医渔业室


8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本县农用地、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参与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农田建设管理室


指导本县农用地、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农田建设管理室


参与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农田建设管理室


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农田建设管理室


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9

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推进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种植业管理室


推进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

畜牧兽医渔业室


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畜牧兽医渔业室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渔业室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畜牧兽医渔业室


10

负责全县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

负责全县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

农田建设管理室


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11

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12

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本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和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检查指导乡镇农业农村工作。

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拟订本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组织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指导和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检查指导乡镇农业农村工作。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1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菌种管理工作,负责水产种质资源、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种植业管理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种植业管理室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种植业管理室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渔业室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公布)

14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本县水务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水利规划综合室


组织编制本县水务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水利规划综合室


15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等政策规定,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等政策规定。

水资源管理室


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水资源管理室


16

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牵头负责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负责全县水政监察、监管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

河湖管理室


牵头负责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河湖管理室


负责全县水政监察、监管工作。

水资源管理室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水资源管理室


17

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监督指导本县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作。参与城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水利规划综合室


监督指导本县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作。

水资源管理室


参与城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水资源管理室


18

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和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和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水资源管理室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农产品质量监管

农业农村局

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协助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经检测确含蜂蜜成分,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某公司花2000元买了张三承包林地上1棵100年生的野生沙朴树,花500元买了某村村民李四承包地上的野生兰花,并将上述野生沙朴树和兰花采集后运至一公园内,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街道举报后到现场核实情况,林业局对张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野生沙朴树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农业局对李四未经批准擅自出售野生兰花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3

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

林业局

负责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某地在检查中突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及时通报林业,林业局开展有害生物检测工作,农业农村局协助检疫,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批流入市场的林业产品进行检查,防治携带有害生物的林业产品交易流通


财政局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局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产生环节传播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4

野生动物管理

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破获一个野生动物走私案件,在其仓库发现大量野生动物,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负责进行救治看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救治看护


农业农村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

农业项目用地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及上报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2号修改)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县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林业局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局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

种子、种苗生产繁育管理

林业局

依法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某企业投资发展种苗种植行业,培育多种作物,其中涉及绿化造林、经济用材林、观赏用途林木种苗类,归林业部分监管,食物作物等特殊用途类归农业部门监管


农业农村局

依法对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

农药使用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某地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方面农药使用指导及管理,林业局负责对林业方面使用农药进行指导,发改委负责对储粮用农药进行指导,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农药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指导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生态环境局

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发改委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8

畜禽屠宰监管

农业农村局

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审核工作;指导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以及畜禽产品出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某地一生肉店被举报出售猪肉存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到场对该店猪肉进行检查发现这些猪肉不符合标准,便通知农业农村局对该批猪肉屠宰场进行检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厂流入市场的同批猪肉进行收缴,农业农村局对该屠宰场的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局

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加工、贮存、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畜禽产品索证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指导查处屠宰后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9

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农业农村局

负责做好养殖畜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技术指导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某地河道发生病死猪漂浮事件后,全面启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农业部门负责对病死猪来源开展调查工作,对河道内病死猪的清理、打捞工作;并指导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相关水域水体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确保市民用水安全。


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发现死亡畜禽的区域进行检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局

参与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对基本农田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检测方案,农业农村局参与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1

河道采砂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监督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实施以及河道采砂涉及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布)

某公司合理竞拍河道采砂权成功,农业农村局向该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需再核发采矿许可证。同级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水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局

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过程中水污染问题以及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12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农业农村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某县一饭店未向农业农村局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私建排污口将污水排放到河中,污染水质,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由生态环境局对污染水质行为进行处理,农业农村局对私自新建排污口行为进行处理。


生态环境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13

饮用水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地方性法规】《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09号修改)

某县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由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进行审查,卫健委检测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开展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卫健委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生态环境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4

地热、矿泉水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3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某旅游开发公司建设温泉度假酒店项目,需要使用地热水。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规依法挂牌出让一宗地热水矿业权,旅游开发公司顺利竞得,缴交了采矿权价款并提供了登记材料,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向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取水许可证。


农业农村局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3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一)检查巡查
(二)检验检测
(三)分析会商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等材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生产记录、农产品安全检测等相关文件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四)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五)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随机抽查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成检查组
(三)对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
(四)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等材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防疫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等相关文件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对农机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自查
(二)互查
(三)抽查
(四)专项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二)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对农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补贴对象

(一)资金拨(支)付是否及时,有无存在滞留、缓拨、移用的问题;
(二)落实县级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等问题;
(三)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有无存在虚支、挤占、挪用现象;
(四)是否实行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制及项目验收;
(五)各类补贴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无按要求进行归档整理;
(六)其他存在的问题。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财务账和档案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二)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一)是否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许可
(二)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培训许可的标注要求
(三)是否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四)是否聘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随机抽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档案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二)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农机补贴监管

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生产、经销单位

(一)补贴对象是否真实购机,是否存在套补骗补等行为;
(二)补贴产品生产、经销单位是否按政策要求规范操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根据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档案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二)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水工程建设规划监管

水工程项目法人

(一)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根据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有权要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

取水许可监管

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一)专项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一)专项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追责情形

序号

追责对象

追责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4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截留、挪用扶贫资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5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7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8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9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4

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15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16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工作人员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2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2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5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6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27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2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

国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5

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36

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7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8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9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0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44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4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7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8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9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0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行政强制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5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6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行政强制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7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行政强制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8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行政强制时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59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行政强制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0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3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6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7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8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69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70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71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72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73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7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国家工作人员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8

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1

农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8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8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86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国务院令676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9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9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9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9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94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6

植物检疫人员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8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第十四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101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04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105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106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

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107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

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108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09

大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1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1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1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1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1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1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9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

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121

国家工作人员

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122

国家工作人员

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123

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124

国家工作人员

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125

国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126

国家工作人员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128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129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0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131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2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

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134

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按要求检疫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的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检疫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的,依法给予处分。


135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公布,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6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7

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38

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39

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40

农机监理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72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41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142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143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144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45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6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147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检疫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


148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出具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


149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符合条件应当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不发放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符合条件应当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不发放的;


150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的;


151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的;


152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责任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责任的;


153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


154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没收、封存的物品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没收、封存的物品的;


155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56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在无疫区建设和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无疫区建设和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

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8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159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160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161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收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收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162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省外农药直接进入农药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省外农药直接进入农药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163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4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因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药集体中毒事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事件或者农药污染事故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因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药集体中毒事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事件或者农药污染事故的,对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165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侵占或者私分罚没财物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私分罚没财物的;


166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167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168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违法实施渔业行政审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实施渔业行政审批的;


169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70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1999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71

农业机械管理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1999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人员在农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各级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2

渔港监督管理人员

在渔港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
第十八条 渔港监督管理人员在渔港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公布,2017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17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公布,2017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17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公布,2017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7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公布,2017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17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公布,2017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78

政府工作人员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或者土地复垦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或者土地复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9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不执行水资源规划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18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不按已批准的规划兴建水工程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已批准的规划兴建水工程的;


1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1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18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贪污、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贪污、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18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18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8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的;


18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2017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18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91

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

渔政检查人员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及变更登记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及变更登记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3

农业机械年检

开展农机产品检测检验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4

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咨询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5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在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6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受理种子、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承担上述领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质量安全与信息化室



7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

科教管理股(乡镇企业股)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8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组织开展农村审计和财务人员、农民负担监督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新型经营主体等人员培训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9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10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乡村产业与科技教育室



11

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12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农业生产各类信息;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等

办公室



13

水务人员
业务培训服务

开展水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务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建设安全员与水务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县水务局领导干部与部分分管水利乡镇长业务培训、基层水务员培训、水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水务各专业领域建设和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水利规划综合室



14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务从业人员参与水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组织水务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水利规划综合室



15

“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生态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水资源管理室



16

农机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咨询。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17

提供农机技术服务和培训

组织举办农机技能人才培训。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18

受理农机投诉举报

受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和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投诉、举报。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19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集中宣传活动。

农村合作经济与农机管理室



20

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服务

开展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实验室检测服务。

畜牧兽医渔业室



21

提供动物防疫技术咨询服务

提供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

畜牧兽医渔业室



22

提供兽医医政药政业务咨询服务

提供兽医医政、动物诊疗、兽药、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养殖业“三品一标”等有关咨询服务。

畜牧兽医渔业室



23

屠宰行业管理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畜禽屠宰法律、法规、配套规章、技术规范等政策及业务方面咨询服务。

畜牧兽医渔业室



24

屠宰行业管理投诉举报受理

受理私屠滥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害肉等重大违法案件电话举报与调查。

畜牧兽医渔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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