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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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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办公室


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办公室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结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提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

办公室


协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

办公室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提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办公室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办公室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


2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农村改厕工作、拟订全县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农村改厕工作。

村镇建设岗


拟订全县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村镇建设岗


3

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建设;拟订全县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路灯、市容、环卫工作;负责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排水防涝工作、内河湖几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政消火栓、主城区污水管网(含泵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指导和管理县城城区建设。

城市建设管理岗


拟订县城城区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

城市建设管理岗


承担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岗


承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岗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岗


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路灯、市容、环卫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岗


负责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排水防涝工作、内河湖几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政消火栓、主城区污水管网(含泵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岗


4

拟定本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拟定本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指导实施。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岗


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岗


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监督和调控政策。

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岗


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岗


落实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监督和调控政策。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岗


5

拟订全县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督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拟订全县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岗


指导全县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岗


督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岗


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岗


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岗


6

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投标;参与县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投标。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参与县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贯彻执行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全县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监督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全县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依法对建设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

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依法对建设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

建筑和科技管理岗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和管理县城城区建设;拟订县城城区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路灯、市容、环卫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城区某地市政公用设施需要被破坏,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破坏的设施进行修复,综合执法局对破坏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合执法局

侵占破坏城镇绿地、侵占破坏市政设施、侵占破坏燃气设施保护空间、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

保障性住房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人因家庭发生巨大变故,丧失了劳动能力,向民政局申请了相关救助,民政局在核实其相关情况后,会同住建局为其办理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


民政局

负责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监督和调控政策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房地产市场混乱,由住建局指导规范该地房地产市场,市场监督局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改革,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4

农村建设及危房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农村改厕工作、拟订全县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发改委组织拟定相关项目规划,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具体工作


发改委

组织拟订全县科技项目规划、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住建局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发改委组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改革,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改委

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

建筑工程招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工程招投标;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自2014年10月1起施行


发改委

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7

节能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贯彻执行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全县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住建局负责督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发改委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改委

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侵占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政处罚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的历史名村的一部分遭到破坏,住房建设局在接案后,通知综合执法局共同到达现场,住房建设局对破坏出进行修复,并开展后续保护,综合执法局对破坏历史名村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9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县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县准备开发一项重点工程,由发改委统筹管理该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该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发改委

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管理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0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工地在项目审批通过后准备开工,由应急管理局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1

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工地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局在接案后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应急管理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管理局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对县市、区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二、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四、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进展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七、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二)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一级住建委。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情况;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一、定期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专项稽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一级住建委。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

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二、随机抽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物业管理行业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物业管理等机构和人员,注册地在本市(县)的各类物业服务企业。

本行政区域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及执行物业服务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管的情况。

一、针对各本行政区域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定期检查;
   二、根据上级要求,布置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向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以通报批评、纳入重点监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信用扣分等措施,依法给予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2月起,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已取消办理,建议删除物业资质的相关描述,且我局不具备执法职能,建议删除执法的相关表述。

5

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机构和从业人员

房产测绘机构和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一、房产测绘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三、工作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一、针对房产测绘机构开展专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二、针对房产测绘机构开展房产测绘成果质量不定期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委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住建委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委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住建委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

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人员提出检查反馈意见。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

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督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通过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人员提出检查反馈意见。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

对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重点工程外、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

一、招标条件是否具备、资质资格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等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是否规范;
   四、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出借和借用资质等情况;
   五、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等。

一、按项目考核。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各方主体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标后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估,通过标后评估对各方主体行为进行评估。
   三、年终考核。建立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实行动态考核,定期公布动态考核结果。

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资料进行审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后评估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评标专家、监管人员等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规范进行评估;
   三、每年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等进行的动态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布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约谈、暂停承接业务等处理。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就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对已造成后果的,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及时纠正,消除不良影响。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

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当事人

一、合同备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定期检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已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的集中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已备案的工程项目随机进行抽查。
   三、重点督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合同当事人,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当事人,以通报批评、纳入重点监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信用扣分等措施,对相关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理。


12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执行相关节能管理规定、规范情况

一、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一、节能评估机构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不符合相关节能管理规定、规范的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开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阶段进行节能专项审查

对违反相关节能管理规定、规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体系,依法予以处罚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

在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检测业务的外地检测机构和人员;及实施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检测机构和人员执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及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情况;
   各地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一、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检查采取找人询问、查阅资料、检测场所检查、检测过程检查等方式。
   二、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层级督查: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一级住建委。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通过制作宣传画、广告片等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推广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县住建局

27722906


2

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活动

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

县住建局

27722906


3

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开展县内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住建局

27722906


4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宣传活动

宣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

县住建局

27722906


5

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

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工作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7725758


6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审核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审核工作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7725758


7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发放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7725758



责任清单工作联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姓名

职务

电话号码

备注

1

孙井芳

副局长

18789266988

分管领导

2

胡可乔

办事员

18389607712

具体工作人员






注明:联系表要填写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



3.县住建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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