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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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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厅党组、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办公室


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厅党组、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办公室


2

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指导协调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土地(含林地)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等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批,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并组织实施省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指导协调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依法开展土地(含林地)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等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指导、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批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落实并组织实施省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措施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3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行统一规范自然资源调查检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室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行统一规范自然资源调查检测评价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室


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检测和分析评价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室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室


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室


4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配合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室


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室


配合建立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室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室


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室


5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及统计制度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目标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组织指导全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有序推进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6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工作,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法定权限内的集体林地流转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措施。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开展评价考核工作,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负责法定权限内的集体林地流转审查报批工作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措施。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开展全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全县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组织规划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协调推进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改革;负责管理全县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

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室



落实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室



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室



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

国土空间规划室


7

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室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国土空间规划室


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室


组织开展全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室


综合协调全县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等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室


组织规划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室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

国土空间规划室


协调推进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改革。

国土空间规划室


负责管理全县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

国土空间规划室


8

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生态修复备选项目。

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室


牵头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室


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室


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生态修复备选项目。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室


9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监督室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耕地保护监督室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耕地保护监督室


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耕地保护监督室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耕地保护监督室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耕地保护监督室


协助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耕地保护监督室


10

负责全县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的宣传、监测、培训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室


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

矿产资源勘查室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项目。

矿产资源勘查室


组织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室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等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室


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室


指导管理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及依法退出,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室


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室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矿产资源勘查室


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矿产资源勘查室


负责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的宣传、监测、培训等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室


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矿产资源勘查室


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矿产资源勘查室


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室


11

督促检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协作、问责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调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督促检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

政策法规和督察室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政策法规和督察室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协作、问责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

政策法规和督察室


调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和督察室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策法规和督察室


12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设立、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公开测绘成果并提供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得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设立、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公开测绘成果并提供服务。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信用体系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得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地理信息与测绘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河道采砂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监督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实施以及河道采砂涉及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布)

某公司合理竞拍河道采砂权成功,农业农村局向该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需再核发采矿许可证。同级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水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局

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过程中水污染问题以及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2

矿山(矿井)关闭工作

生态环境局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某地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资规局组织对矿山核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破环生态环境严重的矿山,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改委

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公墓管理

林业局

负责公墓林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公墓经营单位违法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某公墓建设审批,先经规划部门选址,再由发改委立项,再经林业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在建设完成后,由建设规划部门验收。


民政局

负责公墓建设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公墓售价的核定,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公墓布点规划、公墓选址及相关审核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4

林地地类认定和开发

林业局

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一企业想开发一处林地进行相关产业,需经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调查认定后,将相关开发规划报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批,由生态环境局对生态影响做出评估。


生态环境局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

农业项目用地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及上报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2号修改)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县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林业局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局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某地黎族传统医药文化调查管理工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其保护、保存工作;发改委将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局将其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的相关项目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助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开展相关调查,保护工作


发改委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局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族事务局

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调查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协同市规划局开展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含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规划编制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某村要申报历史文化名村,需由所在地县级规划、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该历史文化名村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应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组织对保护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续对历史文化民村的修葺、保护工作由住建局负责开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管理工作

住建局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

地热、矿泉水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缴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6〕54号)
       第一条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采矿权人2016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采选生产出的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某旅游开发公司建设温泉度假酒店项目,需要使用地热水。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规依法挂牌出让一宗地热水矿业权,旅游开发公司顺利竞得,缴交了采矿权价款并提供了登记材料,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向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取水许可证。


农业农村局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3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9

负责指导农房报建工作

农业农村局

实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指导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简历健全联审联办制度,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报建通过海南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在乡村地区全面实现机器管审批。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琼农字〔2022〕108号)

目前大多数乡镇报建主要为规划所办理,可实地调研。根据文件要求,建议将指导农房报建工作划分农业农村局,我局将根据文件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指导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用地转用及不动产登记等具体业务工作。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琼农字〔2022〕108号)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采矿许可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产企业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
   五、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及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等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人员提出检查反馈意见。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的相关材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相关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

一、改变土地用途单位是否按批准用途使用;
   二、涉及补交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补交完成。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按规定处理。

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一、是否符合法定收回条件;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有效;
   三、是否依法进行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是否完成证书注销、房地腾退。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按规定处理。

4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及相关城乡规划;
   二、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批后在建项目的群众信访处理情况。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一、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文件及台账资料进行评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分析与评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整改落实。组织监督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应当说明理由。
   二、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责令限期整改,需依法处理的,应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三、其他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批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室



2

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3

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集体土地无偿收回审批

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集体土地无偿收回审批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4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联合举办企业许可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联合举办企业许可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5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6

土地容积率变更补缴地价款审批

土地容积率变更补缴地价款审批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室



7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室



8

采矿权许可

采矿权转让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室



9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国土空间规划室



10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室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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