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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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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法制宣传教育

县司法局

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

《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七条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司法局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教育局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农业农村局在村子里进行普法宣传,民政局、人社局设置了为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法律咨询点,残联为方便残疾人开通了线上法律咨询。


县教育局

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

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

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四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

对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

2

社区矫正

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姜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核准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姜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姜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县人民法院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县人民检察院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县公安局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法治宣传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县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一、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报;
   二、查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比;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发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求其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派检查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场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

及时通报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白沙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白沙县公证处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执业活动情况;
   二、公证质量情况;
   三、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四、档案管理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一、年度考核。
   (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白沙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公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对白沙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白沙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白沙县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白沙县司法局备案。

一、对白沙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白沙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白沙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

全县范围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的执业情况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一、年度考核。每年的年末向海南省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
   二、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4

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县各乡镇、司法所,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的情况;
   三、管理队伍规范执法、廉洁建设情况;
   四、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情况。

一、现场点到,检查人员的到位情况,严格请销假制度,防止私自批假和不经请假外出;
   二、查阅档案、思想汇报、法制学习及开展社区服务的情况;
   三、查违纪违规及奖惩情况,管理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行为;
   四、深入基层组织、家庭,了解管控、帮扶的有关情况。

一、社区矫正人员要签好保证书,基层干部和家庭主要成员要签订责任状,确保监管实效;
   二、制定重新违法犯罪防范的应急预案;
   三、通过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帮困解难,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教育感化;
   四、对违纪违规的从严惩处,起到教育震慑作用。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的方案;
   二、抽调2名人员或会同其他部门的人员一同参加监督检查;
   三、采取多样的检查方式,对检查出来的典型经验和暴露的问题要登记,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一、对检查出现的问题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二、对出现的先进典型或违纪违规情况严格实行奖惩;
   三、对管理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县范围内进行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批、指派的法律援助机关及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一、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
   四、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存在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一、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二、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三、根据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一、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
   二、电话回访;
   三、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一、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二、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三、根据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一、发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发现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投诉

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2

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3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6·26”、“12·4”等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构建公益普法平台;依托普法网、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法治氛围。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4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积极担任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村(社区)法律顾问,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社会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5

法律咨询

设置县级法律援助便民大厅,对不特定来访、来电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277241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对社会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6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等活动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7.县司法局责任清单(职责不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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