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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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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办公室


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办公室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办公室


2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研究提出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各岗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办公室


组织各岗室起草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办公室


组织各岗室研究提出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办公室


3

协调配合省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承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工作任务。

协调配合省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工作。

办公室


承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工作任务。

办公室


4

承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培育,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管护责任区划分;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的培训,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宣传工作;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计划;负责生态公益林资源普查。

承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培育,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生态公益林管理岗


负责组织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管护责任区划分。

生态公益林管理岗


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的培训,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宣传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岗


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计划。

生态公益林管理岗


负责生态公益林资源普查。

生态公益林管理岗


5

根据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林区防灾减灾(森防)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根据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林区防灾减灾(森防)工作。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6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组织调查全县检疫对象及补充检疫对象。协调处理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除治和应急物资的贮备。承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对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复检,依法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组织调查全县检疫对象及补充检疫对象。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协调处理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除治和应急物资的贮备。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承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对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复检,依法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7

根据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林区防灾减灾(森防)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根据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林区防灾减灾(森防)工作。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8

落实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林长制、林业生态补偿。协助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编制实施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监管林木采伐。指导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违法案件调查工作。

落实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林长制、林业生态补偿。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协助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编制实施县级森林经营规划。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指导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违法案件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评估及保护工作。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9

承担全县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协调开展造林绿化美化植草、封山育林、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县属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管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承担全县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生态保护修复岗


协调开展造林绿化美化植草、封山育林、生态修复工作。

生态保护修复岗


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生态保护修复岗


指导县属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生态保护修复岗


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

生态保护修复岗


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

生态保护修复岗


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

生态保护修复岗


监管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生态保护修复岗


10

根据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林区防灾减灾(森防)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根据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林区防灾减灾(森防)工作。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县属国有林区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业发展、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指导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协助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协助开展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林业相关产业发展,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

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县属国有林区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

林业改革发展岗


指导农村林业发展、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

林业改革发展岗


指导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

林业改革发展岗


协助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林业改革发展岗


协助开展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

林业改革发展岗


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林业改革发展岗


指导林业相关产业发展,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

林业改革发展岗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

林业局

负责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某地在检查中突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及时通报林业,林业局开展有害生物检测工作,农业农村局协助检疫,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批流入市场的林业产品进行检查,防治携带有害生物的林业产品交易流通


财政局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局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产生环节传播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

农药使用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某地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方面农药使用指导及管理,林业局负责对林业方面使用农药进行指导,发改委负责对储粮用农药进行指导,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农药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指导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生态环境局

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发改委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3

殡葬工作管理

林业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
       第五条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建设、土地、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环保、林业、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某人父亲在医院因病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后,遗体交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某人未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而是自己选了处林地埋葬,接群众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林业、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某人接到《通知书》后,自行整改,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恢复林地原状。


民政局

落实殡葬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公安局

负责依法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
       第五条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建设、土地、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环保、林业、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4

公墓管理

林业局

负责公墓使用林地要素保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某公墓建设审批,先经规划部门选址,再由发改委立项,再经资规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在建设完成后,由建设规划部门验收。


民政局

负责公墓建设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发改委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公墓售价的核定,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公墓布点规划、公墓选址及相关审核


5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林业局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某地农户携带野生动物制品在农贸集市外销售,由林业部门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人流量太少,便办理了相关手续进入农贸集市内销售,其销售的野生动物产品则需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市场监管局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7

野生动物管理

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破获一个野生动物走私案件,在其仓库发现大量野生动物,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负责进行救治看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救治看护


农业农村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某公司花2000元买了张三承包林地上1棵100年生的野生沙朴树,花500元买了某村村民李四承包地上的野生兰花,并将上述野生沙朴树和兰花采集后运至一公园内,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街道举报后到现场核实情况,林业局对张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野生沙朴树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农业局对李四未经批准擅自出售野生兰花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9

生态修复工作

林业局

协调开展造林绿化美化植草、封山育林、生态修复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一处重要的林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此时林业部门开展对林地生态修复的相关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

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0

古树名木监管

林业局

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一千年古树被人破坏,由林业部门对古树进行抢救,后续治疗,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综合执法局对破坏古树的个人进行处罚


综合执法局

查处侵占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1

林木种苗质量监管

林业局

监管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一树苗培育基地供货给花草树木市场,在树苗出库前由林业部门对树苗质量进行检查,进入花草树木市场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树苗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2

种子、种苗生产繁育管理

林业局

依法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某企业投资发展种苗种植行业,培育多种作物,其中涉及绿化造林、经济用材林、观赏用途林木种苗类,归林业部分监管,食物作物等特殊用途类归农业部门监管


农业农村局

依法对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3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委宣传部

指导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白府办【2022】27号



县人民武装部

组织协调武警、驻军部队和预备役人员、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负责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游客吸烟、烧香、燃放鞭炮等行为的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农事生产农用火和林区火源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


县财政局

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合理安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经费,保障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相关工作开支。


县教育局

负责做好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和宣传,将森林防灭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和防范能力。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织落实森林火灾卫生应急救灾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现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县民政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引导群众文明祭祀,负责公墓区域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沿线用地的防灭火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在由林业局移交的八条森林火灾案件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含《森林防火条例》四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四条。


县林业局

    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预警监测、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的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
       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天气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警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应急局

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承担县森防办日常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重点宣传护林防火在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发生火灾时协助开展环境监测,为控制环境污染次生灾害提供判断和预处理依据。


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播放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火险天气、火险警报,播映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标语等。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实批准后,负责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


海南电网公司白沙供电局

按照相关指导意见,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海南电网公司所属产权电力管线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对穿越林区架设的电力管线进行安全检测检修并采取防火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以及需要调配协助的森林火灾组织扑救,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培训演练、本辖区应急队伍组建、扑火设备配备、森林防火基础措施建设。


14

森林火灾灾后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某地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局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财政局根据相关情况筹集拨付灾后重建资金。


应急管理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县森防办和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提出重大灾情的损失评估、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建议以及公民参与全县性应急处置表彰奖励建议、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林业局

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及灾后林业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15

产品安全监管

林业局

指导林业相关产业发展,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经检测确含蜂蜜成分,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GB14963-2011)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


16

林业技术推广

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某村农户陆某计划在山地种油茶,因从事林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林下发展,林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列入年度重点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派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油茶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县农技中心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县林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备注

1

使用林地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立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人员提出检查反馈意见。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

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活动;
   二、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被许可人生产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四、被许可人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情况;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行为实施检查;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被许可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实地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许可人。

一、进入被许可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种子生产者的生产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凭证、标签、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

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被许可人检验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四、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情况;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一、不得少于二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行为实施检查;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被许可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实地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许可人。

一、进入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种子生产者的生产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凭证、标签、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

一、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带有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检疫要求书所述的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调运的数量、时间及运输工具是否与证书许可的一致;
   三、是否遵守一车一证制度;
   四、是否存在涂改、转让、买卖检疫证书等情况。

一、定期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森林植物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疫员查看调运的产品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等与证书许可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检疫员现场检疫调运的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染疫,事都带有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一、现场检疫,核对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根据申报的内容到实施现场检疫;
   二、实验室检疫,对现场不能确认的,取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一、对染疫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实施除害或销毁;
   二、发现调运的产品及运输方式与证书许可的内容不一致的,取消行政许可;
   三、发现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

一、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带有检疫性、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生产、经营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与证书许可的一致;
   三、是否存在涂改、转让、买卖证书等情况。

一、年检

一、核查,核对产地检疫证书的信息,生产经营的内容与许可证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疫,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到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检疫,确认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是否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森林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核查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是否符合证书许可的内容;
   三、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现场检疫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染疫,是否带有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一、发现染疫的,对染疫材料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
   二、发现生产、经营森林的植物产品及制品与证书许可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许可;
   三、发现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以罚款。


6

对调运松科植物及制品的备案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合法调入松科植物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二、是否在规定的调入后五日内备案;
   三、备案内容是否齐全、真实。

一、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一、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备案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直接到现场检查,出示工作证件;
   二、依法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备案有关的情况;查阅与备案相关资料;检查要求备案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
   四、做出书面记录。

一、对是否备案及备案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向备案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

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随机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人员
   二、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进入受检现场,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进行现场检查。
  
   四、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对存在需进行整改的情形,制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好复查工作。
   五、送达检查意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8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个人

对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捕猎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是否符合捕猎许可证规定

一、随机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人员
   二、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进入受检现场,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四、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
   (一)不存在问题
   出具检查报告,告知被监督单位
   (二)存在问题
   对存在需进行整改的情形,制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好复查工作。
   五、送达检查意见

一、检查所提交相关审验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 3 月 12 日,是我国的全民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全县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活动。组织全县干部职工开展认领养植树基地植树活动,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生态保护修复岗



2

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科普知识宣传

开展 3.21 世界森林日、4月“爱鸟周”活动,2.2 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培养公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岗



3

“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在每年森林防火高火险期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车到各乡镇巡回宣传、提供咨询等方式,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和扑火技能。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4

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

开展对各乡镇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森林安全扑火技能培训。通过以观看资料片、队伍拉练、器械操作、实地演练等方法进行。

森林防护与植物检疫岗



5

林业科技周活动

通过开展科技下乡、举办林业科技培训班、发放科普资料等活动,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进村入企,与林农互动,开展系列科技服务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品种,为基层做好科技服务。

林业改革发展岗



6

科技服务与科技现场指导

科技服务与科技现场指导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辰溪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林业改革发展岗



7

全县造林大户技术培训

全县造林大户技术培训 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造就一大批素质高、懂技术、善沟通、能推广的林业技术带头人。

林业改革发展岗



8

全县油茶产业技术培训

针对全县林业主导产业,每年举办1次油茶产业技术培训,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外地取经等活动。

林业改革发展岗




14.县林业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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