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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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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意见和建议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发展规划

应急指挥岗


研究提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岗


2

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应急指挥岗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岗


3

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应急指挥岗


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

应急指挥岗


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

应急指挥岗


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应急指挥岗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岗


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4

组织协调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组织协调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岗


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

应急指挥岗


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5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应急指挥岗


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应急指挥岗


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岗


6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指导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应急指挥岗


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应急指挥岗


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岗


指导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岗


7

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应急指挥岗


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应急指挥岗


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应急指挥岗


8

指导协调全县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消防管理工作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9

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防汛防风抗旱岗、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10

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提出重大灾情的损失评估、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建议以及公民参与全县性应急处置表彰奖励建议、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提出重大灾情的损失评估、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建议以及公民参与全县性应急处置表彰奖励建议、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11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安全生产岗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岗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岗


12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岗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安全生产岗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岗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岗


13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岗


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岗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14

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办公室


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办公室


15

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会同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16

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办公室


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办公室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17

负责防震减灾工作,负责编制县防震减灾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地震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和综合演练;依法管理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破坏性地震快速反应,及时提出措施建议,并对震情、灾情速报。依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

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负责编制县防震减灾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组织指导地震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和综合演练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依法管理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对破坏性地震快速反应,及时提出措施建议,并对震情、灾情速报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依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进行执法检查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依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18

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宝、县减灾安全委员会办公宝、县防汛防风抗旱指挥部办公宝、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宝的具体工作

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应急指挥岗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岗


承担县减灾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岗

承担县防汛防风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防汛防风抗旱岗

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火灾防治和地震地质救援岗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台风、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使用。

《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勘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水务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其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

对烟花爆竹的管理

应急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

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生态环境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医疗保障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邮政局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局

组织协调开展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开展对第二类、第三类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监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做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册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卫健委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5

对民用爆炸物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查处非法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

一、查处非法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未经告知性登记跨省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三)、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
   (四)、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六)、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
   (八)、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九)、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十)、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
   (十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十二)、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
   (十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
   (十四)、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一、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中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二、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安全评价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一、确定检查和执法范围;
   二、制定检查和执法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安全评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各级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逐级上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一、查处非法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二)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二)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三)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
   (四)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五)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
   (六)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七)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
   (八)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
   (九)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十)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十一)转包检测检验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展中期检查和年度监督评审;
   二、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一、确定检查和执法范围;
   二、制定检查和执法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安全评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发现存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纠正,或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尾矿库)行业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一、进入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企业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督察组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一)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一、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取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一、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
   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三、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
   四、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
   五、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
   八、培训师资是否符合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从事高危行业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确定检查和执法范围;
   二、制定检查和执法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安全评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一、未取得评审单位资质的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资质证书从事标准化评审活动的。
   二、获证评审单位监管主要内容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评审项目的;
   (二)、评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评审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审报告的;
   (四)、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五)、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六)、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评审活动的;
   (八)、泄漏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十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二)、内部管理混乱,评审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十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评审技术服务合同的;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确定检查和执法范围;
   二、制定检查和执法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安全评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安全生产月”活动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岗



2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在涉及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的企业安排专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咨询服务工作

安全生产岗



3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

不定期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工作,对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进行查询

安全生产岗




17.县应急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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