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热点专题>白沙县权责清单>责任清单

县旅文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7 分享到:
微信
X
【字体: 小   中   大

县旅文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办公室


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办公室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协调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结合本地区提出有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协调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结合本地区提出有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3

组织开展全县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统筹规划本县旅游业及文化广电体育产业发展。

组织开展全县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统筹规划本县旅游业及文化广电体育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4

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负责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的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及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建设。

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负责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的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及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域旅游室


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建设。

全域旅游室


5

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全域旅游室、文化与文物室、艺术室、广电管理室、体育室


6

指导、监督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指导、监督全县文艺事业。

艺术室


指导艺术创作生产。

艺术室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艺术室


7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均等化。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文化与文物室


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

文化与文物室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均等化。

文化与文物室


8

指导、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负责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指导、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负责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9

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规范发展,依法规范和监督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

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室


依法规范和监督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

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室


11

负责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负责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12

负责组织举办全县性的重大旅游、文体活动;指导组织参加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及竞技体育赛事,开展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负责组织举办全县性的重大旅游、文体活动。

全域旅游室、文化与文物室、艺术室、体育室


指导组织参加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及竞技体育赛事。

体育室


开展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体育室


13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文化与文物室


14

负责全县文物物监督保护工作。

负责全县文物监督保护工作。

文化与文物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县旅文广电局

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以黎族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为例,县文旅商局全面负责其保护、保存工作;县发改委将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将其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宗委、县工信局、县卫生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保护、保存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的相关项目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全县学校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教育。


县发改委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

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民族事务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

2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监管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管理

县旅文广电局

是当地的卫星地面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对卫星地面设施实施归口管理。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发布)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日前,有群众举报某小区非法安装小型“卫星锅”现象严重。接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发现百余个用于接收境外电视的小型“卫星锅”,这些“卫星锅”均为居民非法擅自安装。执法人员当场强制拆除、没收了这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商部门对销售这些“卫星锅”的商家进行了罚款并没收其余设备。对抗拒、妨碍执法的居民,予以拘留。


县公安局

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管

取得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文化厅统一负责全省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县演出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县(区)在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一、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要求演出经纪机构上报换证材料,开展换证(两年一次),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审查。

一、日常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对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
   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的监管

取得许可证的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文化厅统一负责全省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县相关演出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县(区)在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一、对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

一、日常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对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文艺表演团体
   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经批准的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现场检查。各级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文化厅统一负责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县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县(区)在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文化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一、审核演出活动是否手续齐全。
   二、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三、演出活动结束后,演出举办单位将演出活动情况报审批单位。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二、通过执法取证设备,对演出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三、发现违规行为,现场及时制止;
   四、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对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资格准入类被许可人进行书面核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的主体资格,依法需要年检的,每年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网上认缴、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网上公示。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四、按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及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有线电视运营服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数字出版,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报刊、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通过收听收看、阅读审看、网上排查、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县,每个县不少于2个县(县、区)。
   五、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发
   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

对县体育总会作为全县体育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

县体育总会

检查体育总会是否按照县文体局的委托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是否有越权、扩权,不作为、乱作为及违法乱纪的行为。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对体育总会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受理投诉和信访进行监督,也可组织厅系统人员或第三方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信访应核实情况,专项检查应有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视条件可制作调查问卷,向行政机关、会员、社会人员调查了解有关问题。

一、县文体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县体育总会准备相关材料;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四、对会员、社会人员等进行问卷调查、电话询问等;
   五、受理投诉和信访;
   六、做出评估或鉴定;
   七、落实整改。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对全县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全县性文体类社会组织。

全县文体类社会组织的办公和活动条件,专业资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业务活动,财务情况,年审,换届,事项变更,遵纪守法等内容。

随机抽查、定期年审或受理信访和投诉等方式。

对全县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受理投诉和信访进行监督,也可组织厅系统人员或第三方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也可通过定期年审了解有关情况。受理投诉和信访应核实情况,专项检查应有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视条件可制作调查问卷,向行政机关、会员、社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有关问题。

一、选择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二、组织人员实地检查、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三、情况汇总、进行评估或鉴定;
   四、反馈有关情况;
   五、下达整改通知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监管

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三、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四、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一、组织现场巡检;
   二、组织竣工验收。

一、现场巡检
   (一)书面通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三)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四)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五)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竣工验收
   (一)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二)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三)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四)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主要包括要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

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监管

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二、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现场巡检。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一、书面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四、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五、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

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其他审批的监管

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单位及个人。

涉及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现场检查或委托现场检查。

一、由审批单位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藏品处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审批要求。

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开展实地检查;
   二、书面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书面报我局;
   三、申请单位完成获审批事项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备案材料;
   四、收到材料后,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完成检查;
   五、对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六、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用户。

是否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使用中央境外平台专用解码器情况;
   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用户执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安全接收管理规定情况。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方式进行,或委托县文化县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和整改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

依用户申请,实地检查许可用户卫星设施的安全性和接收的境外卫视节目是否与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一、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和服务区范围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安装服务机构建立的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用户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
   五、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六、监督开通维修服务电话、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是否落实。

采取不定期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现场抽查卫星电视用户的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资料及卫星设施的合法性。

依申请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评定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

一、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二、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三、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四、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开办机构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可委托县文化县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实地检查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依申请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主体进行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3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全县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人员、资金、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

一、加强对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
   二、组织和指导全县各县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播出考核工作。
   三、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一、县文体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调阅监测数据;
   四、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五、进行综合考核;
   六、落实整改。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4

对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的监管

旅行社

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每月检查

要求旅行社上报自查报告,采取集中查阅和个别现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一、书面通知各旅行社
   二、各旅行社撰写自查报告,整理归纳工作档案

对年度考试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15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管

县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监督检查县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格证,场所内工作和救护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审批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救生人员,是否越权经营。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对县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化县场执法通过受理投诉、信访、现场踏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依据法规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一、日常检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实地检查;
   二、属地管理:督促区旅游文体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进行专项突击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6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是否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格证,营业性演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营业性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对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化县场执法通过受理投诉、信访、现场踏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依据法规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一、日常检查:到长期经营营业性演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实地检查;
   二、属地管理:督促区旅游文体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对申请临时性营业性演出的场所进行专项突击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7

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制度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一、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二、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三、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旅游工商、旅游警察等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县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
   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县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全县公共图书馆

免费开放全县公共图书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县图书馆



2

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

县博物馆、免费为公众提供展览服务。

博物馆



3

文化惠民演出

组织全县职业文艺院团送戏(歌舞)到城乡、农村演出。

艺术室



4

公益电影下乡活动

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公益电影和专项活动。

广电管理室



5

全民健身活动

围绕8月8日“全民健身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扩大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室




18.县旅文局责任清单.xlsx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党政信息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