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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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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规划编制

县发改委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和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十二五”规划编制。
   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名单,做好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署,经县发改委统筹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属领域的县级专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县发改委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县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委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县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县发改委意见。参与会签由县发改委牵头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县发改委联合上报

2

招投标活动监管

县发改委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县级立项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某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委办理核准手续,在项目核准时,发改委一并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续,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在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取专家进行评标。项目中涉及的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监督手续,按同样程序进行招标。


县住建局

房屋县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县交通局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县卫健委

医药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3

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

县发改委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65号修改)
   【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公布)

应当先做工商登记后再向县发改委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4

粮食流通行政管理

县发改委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公布)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扰乱县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扰乱县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县发改委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县财政局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权限范围内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规划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一、每月定期调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二、检查和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有关项目和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三、查阅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2

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监管制度

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项目责任制度,是否保障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月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一、常规性稽察。市发改委制定年度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直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市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一、要求投资项目单位每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表;
   二、每月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检查;
   三、要求项目单位定期书面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项目完工后提交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组织初步验收。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项目运行情况,查看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三、检查反馈。向被监督对象反馈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管制度

3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制度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活动资料、中标合同及标后履约情况;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招标投标活动备案管理、投诉处理、监督执法、法制建设等情况;交易场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交易制度建设等情况。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项目稽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

一、各部门开展自查活动。
   二、组织联合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发布检查情况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4

对重大项目稽察的监管制度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发改委下达或联合省直单位下达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一、常规性稽察。市发改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市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稽察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市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市发改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四、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七、暂停项目建设;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市发改委应当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5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制度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四、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五、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六、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八、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概算执行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6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制度

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中介机构。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的合法性及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解决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

一、定期调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二、查阅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账;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稽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一、依法不予审批;
   二、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对粮食流通的监管的制度

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一、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对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管制度

对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全面考核等多种方法进行。

一、询问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被调查或者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一、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以及时间。
   二、组织实施执法监督。
   三、提出执法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被监督对象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将执法监督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监督对象。
   六、跟踪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将执法监督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报请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9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市发改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一、市发改委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市发改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

每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第三天为全国低碳日。举办一系列低碳宣传活动,宣传普及低碳生活、生产知识和相关政策。

区域经济组



2

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行业资讯、交易信息、违法公告。

政策法规组



3

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预测与解释

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运行趋势进行研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组



4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1979年11月,第20届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决议确定1981年10月16日(联合国粮农组织创建纪念日)为首届世界粮食日,此后每年的这一天都作为“世界粮食日”,宣传节粮、爱粮意识,发放宣传手册,唤起社会对发展粮食的高度重视。

粮食和物资储备组



5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价格和收费管理组




23.县发改委责任清单(职责不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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