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热点专题>白沙县权责清单>责任清单

县卫健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2 分享到:
微信
X
【字体: 小   中   大

县卫健委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医政医管组;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结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提出卫生健康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承担健康白沙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和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工作,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


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

人事科教组


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人事科教组


组织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拟订全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医政医管组


拟订全县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医政医管组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政策,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

人事科教组


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基层卫生健康组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3

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深化全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医疗服务政策规范

医政医管组


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医政医管组


负责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医政医管组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医政医管组


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管理体系的有关工作

医政医管组


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医政医管组


4

承担全县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办医工作;组织推进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人事科教组


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人事科教组


负责县级医疗卫生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


承担全县医疗健康产业、康养产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中医药管理组


负责全县重点医疗健康产业项目落地协调及推进工作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


指导全县社会办医工作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


负责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信访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宣传促进活动,并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

卫生健康事务中心


推进医疗资源合作,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

医政医管组


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医政医管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 

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基层卫生健康组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医政医管组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5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组织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组


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组


承担安全生产、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卫生应急办公室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卫生应急办公室


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组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卫生应急办公室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卫生应急办公室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八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6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组织拟订本县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指导、督促和组织推进县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7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药物价格政策

医政医管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

医政医管组


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医政医管组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疾病预防控制组


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政医管组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全县控烟工作

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全县控烟工作

健康产业与规划组


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人事科教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健康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组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组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综合防控

疾病预防控制组


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组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疾病预防控制组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负责“平安医院”综合治理、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等工作

医政医管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政医管组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政医管组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承担县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医政医管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医政医管组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

医政医管组


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医政医管组


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

医政医管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政医管组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组


10

负责全县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疾病预防控制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组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1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地的监督管理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2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卫生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

人事科教组


牵头协调各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级技术指导单位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基层卫生健康组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条

加强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建设和人员的培养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13

组织实施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中医药管理组


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科研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应用

中医药管理组


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及技术交流

中医药管理组


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中医药管理组


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中医药管理组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中医药管理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五条

14

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承担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县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组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组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保健工作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


15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爱卫中心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中心

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爱卫中心

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中心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爱卫中心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中心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31号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某小区物业公司拟将自来水经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饮用水卫生监督,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就该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监测。区水务局对供该小区的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出厂水以及制水工艺等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09号修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职业病防治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全县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唐某是职业病人,经卫生部门通过检测、调查后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且在与人力资源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应享有的待遇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担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年第10号、卫生部令1990年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计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年第10号、卫生部令1990年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情况监管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

负责我县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
   【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第四十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5

无偿献血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计划、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等方面工作;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布)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献血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采供血量、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站(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计划、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某地区推行无偿献血制度,加强血液管理、安全用血,公民向采供血机构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卫生部门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献血站(点),对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实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对无偿献血站所需经费的保障,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献血车的道路停放点和指示牌的设置,教育部门应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同事人社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县财政局

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县公安局

合理设置献血车道路停放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献血车道路停放点。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县教育局

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四、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一、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一、县卫健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白沙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一、预防接种落实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情况;
   三、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四、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社区、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卫健委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等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海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二、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三、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四、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一、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三、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

一、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四、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一、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二、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一、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一、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

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是否取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三、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专项检查:各县(市)区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二、日常监督检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
   一、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二、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三、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五、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六、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 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一、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公民。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三、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四、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五、 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六、 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禁烟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一、日常检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全年覆盖率100%;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一、卫计委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

消毒产品卫生监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等;
   二、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执行情况;
   三、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消毒产品索证、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专项检查: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各有关单位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卫生质量抽检,促进常态管理。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通过查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资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等措施,落实《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要求。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9

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

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签发机构和人员,以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的培训、工作督导等管理。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二、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一、考核评估;
   二、群众投诉举报。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

妇幼保健监督管理

一、负责妇幼卫生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承担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机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经费的监督管理情况;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妇幼保健的机构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含基层)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

一、听汇报:听取县(市)区妇幼卫生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县级妇幼卫生工作文件、报表、记录及相关台帐资料;
   三、看现场:查看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承担妇幼卫生工作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满意度调查:访谈卫生管理人员、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对妇幼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五、反馈:反馈督查发现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建议。

查阅县级妇幼卫生工作文件、报表、记录及相关台帐资料。

一、制定督查计划。根据本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确定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组织督查。根据督查计划要求,检查单位可以指定或随机抽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明检或暗访,可选择现场检查或电话访问保健对象等多种形式;
   三、通报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不足、建议及下步工作要求等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反馈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根据督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约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或给予系统内通报。

11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

一、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一、乡镇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局与卫生局联合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乡镇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

一、乡镇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卫生、计生联合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2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制度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技术及其人员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各县(县)区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或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县(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我县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县)区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补发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无论是否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都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下发乡镇窗口

2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退休人员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27723689


3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27723689


4

婚育情况证明

机关单位人员任免征求计生意见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27723689


5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27723689


6

机关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征求意见

机关单位人员任免征求计生意见

人口与家庭健康组

27723689


7

卫生健康宣传

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
   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
   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每年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宣传活动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
   母乳喂养宣传周 等

疾病预防控制组;妇幼保健院;皮精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组:27723607;    妇幼保健院:27722591;                皮精中心:27721890



22.县卫健委责任清单.xlsx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党政信息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