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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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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基础教育室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教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按有关规定拟订教师交流轮岗方案,承办系统内人员编制、岗位管理、人事调配等工作,规范人事调配工作程序,推进教师队伍“县管校聘”改革工作

人事管理室


拟订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结构布局调整规划

基础教育室


制定有关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性文件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3

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县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督促;领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建、统一战线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办公室


负责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工作

办公室


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办公室


4

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统筹谋划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统筹协调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

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审核中小学地方教材、选用教辅资料

基础教育室


负责协调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和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

办公室


5

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监测全县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负责组织全县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协调推进重大或紧急事项的落实

办公室


负责全县教育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督学队伍建设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对乡镇政府、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及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评估

教育督导室


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执行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

基础教育室


协调指导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

基础教育室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等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的工作

基础教育室


6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统筹落实少数民族教育扶持与援助政策。负责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参与执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指导全县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基础教育室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人事管理室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人事管理室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基础教育室


统筹协调我县残疾人基础教育工作,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基础教育室


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基础教育室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

基础教育室


落实“双减”政策,督导“六项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常规落实,提升课后服务水平

基础教育室


承担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责任,落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待遇、学生资助等少数民族教育扶持与援助政策

基础教育室、人事室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

基础教育室


7

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统筹协调社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工作

负责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教育、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等工作

基础教育室


8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及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全县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办公室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办公室


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办公室


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办公室


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办公室


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9

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

负责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宣传工作

教育督导室


组织开展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组织开展教育系统文明大行动工作

教育督导室


负责开展省级和县级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等相关学生评优评先工作

基础教育室


指导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德育工作、劳动教育、校外教育、国防教育、普法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基础教育室、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教育督导室


统筹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组织、协调中小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文化交流活动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指导学校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组织、协调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军事训练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负责监督和管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和学生游泳教育培训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统筹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工作,指导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保人员培训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积极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教育督导室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10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教师教育,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县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人事管理室


统筹系统内校长培训工作

人事管理室


负责系统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人事管理室


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内教师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

人事管理室


负责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招聘、引进工作

人事管理室


指导系统内各校做好职称评聘工作

人事管理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才政策的组织实施

人事管理室


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人事管理室


负责系统内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人事管理室


11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

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和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全县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基础教育室


12

负责全县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基础教育室


指导制定全县高中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人事管理室


13

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14

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教育培训合作

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教育培训合作

基础教育室


15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县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普通话推广及文字规范工作,并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和评估等服务工作

基础教育室


16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教育督导室、基础教育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县教育局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三、主要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学生营养改善列入校长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七)强化监督,建立问责机制。教育部门要把计划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

县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农业部门要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县物价部门负责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二)明确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县财政局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教育、宣传、发展改革、农业、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监察、审计、工商、质检、共青团、妇联、供销、物价等部门共同参加,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和落实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免费供餐标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顺利开展。试点学校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及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机制,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教育、宣传、发展改革、农业、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监察、审计、工商、质检、共青团、妇联、供销、物价等部门共同参加,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和落实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免费供餐标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顺利开展。试点学校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及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机制,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四)严格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单位、托餐的个人签订餐饮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教育、宣传、发展改革、农业、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监察、审计、工商、质检、共青团、妇联、供销、物价等部门共同参加,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和落实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免费供餐标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顺利开展。试点学校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及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机制,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二)明确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县审计局

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二)明确部门职责。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县教育局联合县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县级专家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4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县交通
   运输局

运管机构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

高考加分

县教育局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高中、当地考试招生机构、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后与考生材料一起汇总至省考试局,如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由县公安局协助进行查处。其他学科类、三侨生、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族事务局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县公安局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分测试资格进行审定


县民政局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县委办公室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6

中考加分

县教育局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法律】《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行政法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教育部、总政治部2011年公布)
   【行政法规】《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第192号)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某考生系农村独生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中招办提交加分申请表,该表经当地市县计生部门初审后汇总报县卫生局终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合格考生名单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族事务局

对中考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考生的资格


县委办公室

审核外国籍中考考生资格;审核三侨生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烈士子女等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7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县教育局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制度>和<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琼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12〕12号)

某学校大门口流动商贩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学校的周边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专项组进行管理工作。县公安局排查学校及其周边流动商贩造成的治安隐患,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治理。县司法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把学校周边娱乐场所等的市场准入关。


县司法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五十条第一款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制度>和<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琼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12〕12号)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制度>和<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琼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12〕12号)


县公安局

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指导学校及其周边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开设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打击利用互联网和自媒体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学校及其周边治安隐患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县交通运输局

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县司法局

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学校周边“网吧”及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整治流动摊贩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2006年第2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8

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县教育局

牵头做好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陈某向教育局举报其所在街道内有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令)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告知其应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或将举报件函告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教育局配合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做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监管工作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牵头做好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9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

县教育局

负责中小学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的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固体废物产生来源,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管;公安、海关、质监、市场监管、农业、安监等部门负责对行政管理活动中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化品委托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固体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负责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负责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环境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的监管;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负责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委托处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负责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委托处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其他。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一、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校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二、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三、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2

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全县普通高中学校发放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一、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
   二、证书是否有全国学籍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校长签名、学生相片等必备信息。

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验学生信息。
   二、通过查看学生成绩记录核验学生获得的学分。

一、现场核查
   二、技术比对

一、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
   二、与全国学籍系统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比对。
   三、公示违规发放的毕业证书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一、对无法通过学籍系统核验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
   二、对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放给学生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改发结业或肆业证书。

3

对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监督管理

县属中等职业学校

一、学生学籍是否专人管理。
   二、学生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三、学生学籍异动是否及时;
   四、学生在校情况。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检查;
   二、新生录审检查;
   三、配合中职资助工作专项检查。

一、对照学籍网数据,逐一核对在校各年级各班人数,每班抽查若干学生,并核对学生身份,与学籍网不符的学生数据,当场记录。
   二、对照学籍网数据,电话抽查外出顶岗实习学生情况,并记录。
   三、检查结果记录于《学籍检查情况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根联统一带回。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学校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县教育局到校进行清点核实。
   四、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一、对于未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籍进行管理的,责成学校完善学籍管理各项手续。
   二、对于学籍异动不及时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对学籍进行异动。
   三、对于学籍信息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符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四、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学籍的,责成学校立刻清退虚假学籍,及时报送清退情况。对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4

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监督管理

县教师培训管理中心及相关培训对象

一、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培训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培训项目的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具体步骤、配套做法、经费预算、预计成效等情况;培训对象的名额分配、自主申报、单位推荐、初审等情况。
   三、培训项目履行情况、完成情况等。
   四、培训对象的培训表现、考核评价、后续作用发挥等情况。

一、对培训项目的立项审核、中期检查与终结考评。
   二、对培训对象的选拔审核、参训管理、结业考核、作用发挥评价等。

一、组织专家团队对培训项目申报进行审核,优胜劣汰;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及指导督促;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今后是否能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依据。
   二、组织专家团队对由下而上产生的培训对象进行选拔审核,对其参加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其结业时进行成效考核,对其后续作用发挥进行综合评价。

一、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教育局通过行政发文告知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有哪些培训项目可以申报及申报要求如何等。
   (二)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培训项目申报书》。
   (三)县教育局收到各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书》后,在规定之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对其进行评审,优胜劣汰。
   (四)将经评审通过的《培训项目申报书》向培训对象公开,再由培训对象进行自主选择参加哪个培训机构的哪个培训项目。
   (五)通过培训项目的开班、中期检查、教与学互评、结业等过程及相关课表、日志、简报、总结等材料,对培训项目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如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六)将检查督促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二、对培训对象的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教育局通过行政发文告知各市县及有关中小学,有哪些培训项目、有哪些名额分配、有哪些选拔条件等。
   (二)经教师自主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初审,产生培训对象候选人,并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培训对象申报书》。(1)
   (三)县教育局收到汇总的《培训对象申报书》后,在规定之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对其进行差额评审,优胜劣汰。
   (四)将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网络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培训对象。
   (五)组织专家团队对培训对象的参训情况、结业成效、后续作用发挥等进行综合评价。
   (六)将检查督促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一、经专家团队评审不合格的培训项目方案,不予开办;实施过程有问题的培训项目,限期整改;整体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培训项目或机构,今后不能担任相关培训任务。
   二、经专家团队选拔评审不符合条件者,不列入培训对象;对参训不认真、无成效者,作培训不合格处理。

5

对公办高中审批的监督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

一、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二、招生情况是否能达到4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最低要求。

一、实地查看办学条件。
   二、核定招生计划。

一、现场核查
   二、印发文件

一、印发文件通知学校申报高中计划。
   二、实地核查办学条件。
   三、评议申报计划数并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印发文件公布高中招生计划。

一、对不符合审批标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建议县人民政府加大投入,使之符合《海南县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二、对录取的学生数达不到招生最小规模要求的学校,暂停招生资格。

6

对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普通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和幼儿园等

一、对教育局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根据中小学校新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要求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推荐办法。
   (2)评审工作是否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和“坚持以德为先、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落实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的有关规定”等政策导向。
   (3)申报对象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各县(市、区)破格通过评审的对象是否严格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的要求执行。
   (5)推荐程序是否按省里的规定并进行逐级公示。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是否根据高级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4)学校对申报对象的详细材料是否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其他教师监督。

一、根据宁波市职称评审文件要求,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印发本地的职称评审文件。
   二、督促各县(市、区)按照规定要求组织评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业绩的评审。
   三、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在当地教育网对通过评审的名单进行公示。

一、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择优推荐

一、每年上半年下发中小学职称评审的文件,明确评审的范围、原则、要求、导向、程序等阐述清楚,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各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相应教育网站公示通过人员名单。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或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
   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补课等情况,因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涉及造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要求单位作出说明。

7

对普高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

一、检查学校执行教育厅、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对学校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审核;检查各普高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

中考中招招生录取系统、生源计划编制系统。

在录取期间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层层审批,严格把关。各部门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各招生普高通过教育局招生录取系统录取考生,由中招办检查学校是否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学校招生章程。

如存在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不符合学校招生章程,无正当理由退档的情况,将予退回,重新录取。

8

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

县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实施情况。

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

省、市、县三级分别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三级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省、市、县三级巡视,三级接受举报,三级视频监控。

对有问题的县考试机构、市区考点学校视问题程度分别作出警告、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对当地考区停考。

9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民办高中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

一、民办高中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教育教学情况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是否规范有力;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年检、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审阅档案材料;
   四、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一、随机选择检查人员,随机选择检查对象;
   二、注意运用网络、视频设备多种检查、取证手段,充分体现监管的有效性和智能性。

一、每学年安排1-2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上半年对民办学校开展年检工作并公布年检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高校学生、高中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资助岗

0898-27727287


2

教师资格考试咨询

接受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人事管理室

0898-27726008


3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结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室

0898-27721609


4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招生岗

0898-27727032


5

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阶段招生入学、转学政策咨询

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阶段招生入学、转学政策咨询解答

教育局基础教育室

0898-27724882



21.县教育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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