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关于规范我县2019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31 12:40 分享到:
微信
X
【字体: 小   中   大


各有关经营单位:

2019年春节将至,为维护我县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防范和减少价格矛盾纠纷,白沙黎族自治县物价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特做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有关经营单位,要杜绝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串通涨价行为,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的囤积居奇行为,超出成本增长合理幅度的哄抬价格行为,提前高调发布涨价信息以试探市场反应的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标价或误导价格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客运汽车站、出租车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车站等售票窗口、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票价和收费标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利用节日交通繁忙之际乱收费、乱涨价。

城市公交必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票价,巡游出租汽车要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涨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照支付平台显示的金额收费。

三、各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开展促销活动,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实价。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返券、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有价格附加条件的要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四、各宾馆酒店经营者,要在醒目位置对客房价格进行标示,标示类别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虚假降价、虚假优惠;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推动价格过快上涨;不得违反其他明码标价规定。

餐饮业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房地产经营企业,要按规定执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房租价格串通,不得囤积出租房源,不得捏造炒作信息哄抬房租,不得以捆绑房屋方式乱收费,不得捏造、散布租房销售误导性价格或涨价信息;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房地产价格秩序。

烟酒生产流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形式,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平价”“特价”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货源、哄抬价格,推动烟酒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

县物价局将加强节日市场价格巡查和检查,保持“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渠道畅通,对检查或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白沙黎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九)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5—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党政信息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党政信息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