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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县亨通•南湖花园项目房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0 09:4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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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府办函〔202223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县亨通南湖花园项目房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县亨通南湖花园项目房源分配方案》已经县十六届政府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8



白沙黎族自治县亨通南湖花园项目

房源分配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府办函〔20213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县亨通南湖花园项目房源购房资格分配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房源情况及价格

由白沙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亨通南湖花园项目房源811套,销售指导均价6875/㎡。

二、购房对象及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府办函〔202137号)规定,面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428日(含)前已取得我县户籍,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428日后取得我县户籍,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我县户籍,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我县户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我县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我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购房条件认定

(一)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登记簿上,均可单独购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实际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家庭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持有的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申请家庭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或个人出租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购房后需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仅居住在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视为无房户,反之亦然。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持有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载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以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载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按房源实测面积为准,同时由住房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四)实际居住时间认定。申请人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428日(含)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428日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四、分配方式

购房申请实行每月集中受理审核一次,具体详见申请购房流程,在同一申请批次中,按照先申请先分配、先无房再有房、先多成员家庭再单成员家庭的原则,无房且多成员家庭(4人及以上)为第一顺位,无房或多成员家庭为第二顺位,其他申请家庭为第三顺位,但属前款第二条购房对象及条件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37类的引进人才可列入第一顺位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若第一批次第一顺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超过此次可分配房源总套数的,则采取集中公开抽签方式进行分配。以此类推,直至此次分配房源全部分配完成为止。

五、申请购房流程

(一)报名登记:前款第二条购房对象及条件中,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所在地镇(乡)政府受理;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15类引进人才,由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镇(乡)政府受理。第6类引进人才,由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县人才部门受理。第7类引进人才,由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

凡符合本次购房条件的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自愿申请,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填写《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审核表》(双职工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申请家庭需先进入白沙县安居房项目需求人员信息库,未入库的不予受理申请各受理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申请家庭成员信息附件2,做出初审意见后再统一推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逾期未推送的轮候至下一申请批次。

(二)资格审核:

第一步:由各受理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职业资格、从业情况、承诺事项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中做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镇(乡)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公示等申报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的需要由县人才部门在申请表中做出人才认定意见,其中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我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作出意见,其他类型人才(包括前款第二条购房对象及条件中第16类引进人才以及第7类中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县人社局作出意见。

第二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社保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税缴纳、住房补贴申领、社保缴纳、持有住房、配租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所在地镇(乡)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情况。

第三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前两步审核结果形成准购名单,在县政府网及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分配方式确定的先后顺序核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三)房源分配:《准购证》核发之后

由建设单位按核验的《准购证》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登记选房结果。取得《准购证》的各类引进人才选房的时间及其它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选房的申请家庭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购房资格。

(四)结果公示:选房之后

选房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将结果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后续房源销售、合同网签、维修资金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前期物业选聘以及协助购房户办理贷款等工作。

六、申请审核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审核表》,并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各受理单位受理初审。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人才认定证明(人才认定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镇(乡)政府、居(村)委会核对后退还);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合同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所在地镇(乡)政府或居(村)委会提供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签名为手写并按捺手印的《承诺书》,《承诺书》与申请表可合并提交。

七、其他事项

1.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对象、转让条件、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等按照我省安居型商品住房相关规定及《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府办函〔202137号)、我省及我县相关限购政策执行。

2.申请购房的本地居民和各类引进人才须如实报送个人及家庭信息,遵从本分配方案及其相关购房通知,接受各项资格审查。

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各受理单位统一收集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准购证》之前,申请人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购房资格。

4.对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情况、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及违规转让房产等情况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已分配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受理单位责令退回安居型商品住房。

5.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相关购房信息、转让条件、增值收益分成比例、持有年限扣减政府分成的具体约定和年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6.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审核表

2.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汇总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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