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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26146-7/2022-00341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文 号:白府办函〔2022〕36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3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工程

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府办函〔202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考核实施方案.docx

      2.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安排计划表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琼农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财政资金投入实施建设的2011年以来建成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工程设施全部纳入管护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保田间道路、机耕路完好,维持路面平整、路基完好,无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建设的农田防护林要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现高标准农田撂荒现象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遵照以下原则:

(一)“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二)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县政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农田工程设施所在乡(镇)政府负主体责任和村委会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产权和管护主体、模式、职责

第五条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给乡镇,其农田工程设施的产权原则上归属乡镇所有(或由乡镇政府按受益主体确定产权归属),遵循农田工程设施所在乡(镇)政府负主体责任和村委会积极参与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是各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六条明确管护职责。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每年统筹安排管护经费,将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充分支持,足额保障管护工作需求。县农业农村局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长效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各乡镇、村级管护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各乡镇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建档、资料汇总与管护验收、考核工作。

第七条 明确管护模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可以采取以工代赈、承包、政府外聘服务机构等方式管护,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或农业服务中心管理。

一是以工代赈方式。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的,应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以村小组为单位统一负责管护。

二是承包管理方式(服务外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专业机构作为管护主体的,采取承包管理方式进行管护,应在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职责、内容、标准、经费、检查考核要求等内容。各乡镇政府还应指导管护主体积极吸纳当地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参与管护,并按时足额发放酬劳,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政府外聘服务机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采取竞聘上岗与考核淘汰等动态管理措施,选聘优秀的管理单位和人员承担管护职责。乡镇政府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管护人员,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各类管护主体均应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管护主体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服从防汛防风防旱工作统一调度,接受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费用、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专职管护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巡查,汛期应加大巡查频次,每次巡查应填写记录并报管护主体存档。发现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专职管护员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管护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由上级、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除此之外,还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统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一事一议”政策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工程审计节余资金、其他农村社会事务管理资金等,保障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要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人员的酬劳、购置管护必要的设备费及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和使用好省级下拨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以奖代补工作机制,调配和下拨各乡镇政府维修养护资金,激励乡镇、村委会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岁修,购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维修材料、设备所需汽柴油,以及发放专职管护员的酬劳等;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管护主体的,应依据合同内容合理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乡镇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或其他行政事业费开支。县农业农村局每年会同县财政局应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日常维护主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对工程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缺陷和损坏(含灾害损毁)进行处理,保持设施完整、安全及正常运用;岁修主要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进行每年或周期性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县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乡镇政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方法由县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县政府依据年末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考核结果对于获得先进的乡镇、先进村以及达到年度管护要求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业主将给予表彰(奖励)。获得先进的乡镇,县财政相应增加下年度工程设施管护资金规模奖励。

第十七条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情况作为对各乡镇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管护资金倾斜支持,考核结果较差的给予通报,对因落实管护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安排计划表.docx

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考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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