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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8261950/2022-00023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8日 文 号:白府办〔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府办〔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经县十六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县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渡期登记,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

第四条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

(一)“线上申报、线下领取”。

(二)“预约办理、现场申领”。

具体登记办法和流程,按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办理。

第五条自2022年3月16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过渡期登记,未办理过渡期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本县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2年3月16日开始,至2025年3月15日截止。电动两轮车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已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过渡期内号牌丢失或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车辆登记相关材料到我县任意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如因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当将损坏的号牌交回。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在2022年3月16日后未悬挂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九条在我省其他市县登记的过渡期车辆超过登记地规定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后到本县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或者禁止其他市县非标车辆在本行政辖区内通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行,具体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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