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 12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 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我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市场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委员 会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为我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落户购房、购车,放宽年龄限制申请人才住房租赁或购房补贴等政策,但不与我省现行税收减免等政策挂钩。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是符合《白沙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范围的,均可申报认定。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对象,需在我县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合同,并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提供1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清单)。
第七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不受名额限制。
第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除应当具备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明显,贡献突出。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态发布。
第十一条 《白沙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经中共白沙黎族自治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送审后提交县委审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分批受理。
第十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照《白沙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填写《白沙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审核和认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中作出推荐意见,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进行办理。
(三)备案和证明。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对县“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转办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认定后在白沙党建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急需紧缺人才证书作为我县急需紧缺人才证明。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周期为1 年,在认定周期结束前1个月按照简化程序重新进行认定。简化程序为: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登记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激励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 列入我县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在我县工作的,本人 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 格并停止或者追回已享受的各项激励保障待遇:
(一)被纳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 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将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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