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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白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反映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以及白沙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http://baisha.hainan.gov.cn/baisha/)是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综合平台。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3个类别,分别为体裁分类、主题分类和组配分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网站内容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搜索信息按照信息类别、信息格式和发布时间等分类展现,信息类别分为政务、政策、文件、法规、图片和视频等,信息格式涵盖DOC、XISX、PPT、PDF、TXT、RAR和XLS,发布时间包括一日、一周、一月和一年。此外,关键词搜索还可以根据内容相关度、发布时间的先后次序、全文匹配或标题匹配的方式展现信息。
(3)文件搜索:设有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正文、发文机关、公文种类六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发文机关为“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即可搜索到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的全部文件;选择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公文种类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2、其他方式
通过政务微信、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登录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baisha.hainan.gov.cn/baisha/)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机关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受理县政府和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传真):0898-27722767
邮政编码:57280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bsxrmtzx@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登录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填写申请表——选择提交部门——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单位邮寄或送交(邮政寄送时请在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98-27723134,电子邮箱:baisha2772@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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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或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 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范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