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流程
索引号:8261598/2021-00013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2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2日 主题词:一、孤儿
(一)保障对象。集中供养孤儿(各市、县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散居孤儿(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0-18岁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三)资金发放。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经审批后,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资金发放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经审批后,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三、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0元。将全省机构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50元和10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和1350元。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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