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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十二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19-0014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十二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9年海南省8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学梅水果摊经营的“芒果(四季芒)”,“芒果(四季芒)”检验项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0.074 mg/kg(标准:≤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09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学梅水果摊送达《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9]6号)1份、《检验报告》(№:NC10103191081476JD1)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的销售台面。“芒果(四季芒)”(购进日期:2019年08月28日)已经销售完。经查,该摊位所经营的该批不合格“芒果(四季芒)”(购进日期:2019年08月28日)是从白沙牙叉程家旺运水果批发店那里以9.00元/kg的价格共购进该批“芒果(四季芒)”8kg,销售价格为10.00元/kg,其中3kg作为监督抽验,剩余5kg均已销售完,上述该批“芒果(四季芒)”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该批“芒果(四季芒)”的票据、白沙牙叉程家旺运水果批发店《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程祖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过对白沙牙叉程家旺运水果批发店的调查,经营者程祖龙承认于2019年08月28日向白沙牙叉学梅水果摊销售该批“芒果(四季芒)”,销售票据真实有效。我局并对白沙牙叉程家旺运水果批发店销售该批“芒果(四季芒)”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摊位的该批“芒果(四季芒)”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该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摊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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