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十二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19-0015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主题词: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9年海南省7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德升光鸭摊经营的“文昌鸡”,“文昌鸡”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09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德升光鸭摊送达《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9〕7号)1份、《检验报告》(№:NC10103191080632JD1)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的销售台面。“文昌鸡”(购进日期:2019年08月26日)已经销售完。经查,该摊位所经营的该批不合格“文昌鸡”(购进日期:2019年08月26日)是从儋州市那大大通路三鸟批发市场个体户占朝振,以11.6元每斤的价格购进“文昌鸡”48.2斤,销售价格40元/Kg,其中3.1Kg作为监督抽检样品,剩余的21Kg“文昌鸡”已销售完毕。上述不合格“文昌鸡”销售货值金额为964元(48.2斤×20元/斤=964元) 。当事人提供了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的“收据”和供货商儋州市那大大通路三鸟批发市场个体户占朝振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69003600129510)复印件。2019年11月1日,我局将《关于“文昌鸡”检验不合格的协查函》(白市监函〔2019〕68号)发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于2019年12月2日电话催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但截至2019年12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我局仍未收到回函。
该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文昌鸡”(购进日期:2019年08月26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并能提供该批“文昌鸡”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进货票据,且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文昌鸡”后有身体不适或相关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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