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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白沙县食用农产品抽检抽样检验信息(bs20200908-00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20-0016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白沙县食用农产品抽检抽样检验信息(bs20200908-00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7月白沙县食用农产品抽检抽样检验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打安李孟蔬菜摊经营的豆芽”,“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31mg/kg(标准: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729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打安李孟蔬菜摊送达《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2号)1份、《检验报告》(№: 2007028850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的销售台面,“豆芽”(生产日期:20200708日)已经销售完。经查,该摊位经营者李孟20200708购进上述豆芽5kg,其中2.25kg作为监督抽验,剩余2.75kg当天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6/kg。该摊位所经营的该批不合格“豆芽”(购进日期:20200708日)能提供原料豆的供货商白沙牙叉瑞英豆芽摊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030600007370)复印件和进货票据各一张。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摊位的该批豆芽”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7月8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并能提供购进该批“黄豆芽”购进票据,且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黄豆芽”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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