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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牙叉肇继豆芽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21-00018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5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牙叉肇继豆芽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12月海南省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肇继豆芽摊经营的“黄豆芽”(加工日期:2020年12月16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010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肇继豆芽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1〕1号)1份、《检验报告》(№:SPC20205289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黄豆芽”(加工日期:2020年12月16日)已经销售完。经查,当事人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雅钗市场一楼经营,于20201216自产自销上述黄豆芽15kg,其中3kg作为监督抽验,剩余12kg当天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4元/kg,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提供该批“黄豆芽”的原料黄豆的供货商海口龙华梁贸杂粮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6MA5T04DL89)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的该批“黄豆芽”(加工日期:2020年12月16日)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于2020年12月2日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黄豆芽”被行政处罚,符合《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较重违法”的情形。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的该批“黄豆芽”(加工日期:2020年12月16日)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4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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