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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牙叉好果果杂货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21-0007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白沙牙叉好果果杂货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海南省食品安全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好果果杂货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06月06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7月07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好果果杂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1]07号)1份、《检验报告》(№:LC-ZFFS210023-NCP0483)1份,并检查了该店经营场所,该批“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06月06日)已经销售完。经查,当事人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南路万嘉市场内70-5号经营,于2021年06月07日在该店抽取购进2.6kg香蕉作为监督抽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符爱花的身份证复印件,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复印件。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的该批“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06月06日)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较低”的裁量阶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告〔2021〕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6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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