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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鸡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23-0009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9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鸡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 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嘉朋光鸡光鸭店经营的“鸡肉”(购进日期:2022-12-17 ),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嘉朋光鸡光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2号)1份、《检验报告》(№:SPC20227288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鸡肉”。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地址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中路雅钗市场活禽区第16号商铺。当事人提供了该批鸡肉供货商州市那大镇温氏《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及该批鸡肉的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涉案批次鸡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便于追溯。截至目前,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鸡肉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较低”的裁量阶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ニ十三条第(ニ)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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