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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的通告

索引号:/2023-0015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七坊陈燕瓜菜摊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七坊陈燕瓜菜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2号)1份、《检验报告》(№:SC20230285)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豇豆”。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白沙七坊陈燕瓜菜摊为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查苗市场经营,属于食品摊贩。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从儋州市八一农场阿兰蔬菜批发摊位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共购进了40斤,购进价格是3元/斤,销售价格是

3.5元/斤,共销售了40斤,已销售完,没有存货了。提供了该批"豇豆"(购进日期:2023-04-10)购进票据【八一阿兰蔬菜批发单(0005862)】,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40元人民币(40斤x3.5元/斤=140元)。截至目前,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按"较低"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进行处罚。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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