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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0-0002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文 号:白环罚决字〔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白环罚决字〔201910


人:白沙宏扬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589291735J

法定代表人:粟本彬

联系电话:13976510399

地   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西路43

我局于20191029日对你公司采石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厂界外南面的废水收集沉淀池内集满泥浆,废水和泥浆溢流至沉淀池旁的小河沟,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11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并非故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能够及时整改、配合调查,主动升级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污染防治能力的行为应予肯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9558852201000084252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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