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0-0003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文 号:白环罚决字〔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白环罚决字〔2019〕11号
当事人:白沙宏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0510899145
法定代表人:李启德
联系电话:13976801788
地 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南路向荣农贸市场A幢5、6号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采石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经我局同意且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更换筛分工段和传输带的防尘设施,导致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非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能够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更换老旧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应予肯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元整(10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8425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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