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决字〔2020〕1号)
索引号:-/2020-0003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4日 文 号:白环罚决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4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白环罚决字〔2020〕1号
当 事 人:张汉明
身份证号码:460030********5113
联系电话:13976511173
地 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卫星农场十二队
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你位于荣邦乡芙蓉田原马夹石矿区建设的碎石加工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荣邦乡芙蓉田原马夹石矿区建设的碎石加工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94000.00)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8425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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