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2021-0002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持续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主要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根据县城区域大气扩散情况以及人口密集程度,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划分烟花爆竹燃放禁放区和限放区,禁放区内永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牙炳一队-芭蕉村-白沙农场五队-志针二队-白沙农场八队-白沙农场十五队-白沙农场十四队-印妹一队-福才村-向民村-南妹村-牙和老村-方平村-什悟村-对俄村(详见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
(二)限放区:细水乡乡墟。(限放时间:春节、元宵期间;详见附件2: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图)。
(三)以上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酒店、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各类广场;
4.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场所及其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其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有关要求
(一)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二)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三)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2.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
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附件2:
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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