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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1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



当事人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91469030MA5RC65M4E

经营场所:白沙黎族自治县龙江农场卫星分场市场东北第116

经营者

身份证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600301966********

联系电话:1369757****  

联系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龙江农场卫星分场市场东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1030日我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线索为:我县辖区内的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涉嫌销售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为劣药,该药店销售上述药品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2020113日,我局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的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进行检查。在该药店负责人李宗萍陪同下检查药柜区,未发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完。该药店当场未能提供“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以及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该药店购进并销售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检验,上述批号“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C2019008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14日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劣药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20201110日提供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XS20190415000053)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经查,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销售上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019415日从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瓶,购进价格为4.2/瓶,使用价格为5/瓶,该药店涉嫌销售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25元人民币(5×5/=25元),违法所得共计25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113《现场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负责人李宗萍202011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负责人李宗萍身份证复印件1,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陈李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合)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                                               

(单据编号:XS20190415000053)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合法来源

6.现场拍照4张,证明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药店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款“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药店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积极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1127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013],你药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2.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的罚款人民币2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元整。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23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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