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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新医学门诊)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2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0〕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新医学门诊)



当事人白沙新医学门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469030600007329

经营场所:白沙县牙叉中路(牙叉市场内)

经营者

身份证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503211964********

联系电话:1315899****    

联系地址:白沙县牙叉中路(牙叉市场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1030日我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线索为:我县辖区内的白沙新医学门诊涉嫌使用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为劣药,该门诊使用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2020112日,我局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的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白沙新医学门诊进行检查。在该门诊委托代理人符晓美陪同下检查药房处方药区货架,未发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已全部使用完。该门诊委托代理人符晓美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经营者卓晶扬身份证复印件,白沙新医学门诊《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                                               

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XS20190523000102)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14日对该门诊涉嫌使用劣药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白沙新医学门诊使用的上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于2019523日从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瓶,购进价格为4.2/瓶,使用价格为8/瓶,该门诊使用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80元人民币(10×8/=80元),违法所得共计80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112日《现场笔录》1份,202011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委托代理人符晓美20201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经营者卓晶扬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符晓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白沙新医学门诊《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                                               

(单据编号:XS20190523000102)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该批“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合法来源;

6.现场拍照5张,证明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该门诊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门诊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积极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1126日依法向你门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05],你门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门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2.并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的罚款人民币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0元整。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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