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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方佑诊所)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2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方佑诊所)



当事人谭方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600300000000000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00301950********

联系电话:1351884****  

联系地址:白沙县金波农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1030日我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线索为:我县辖区内的谭方佑诊所涉嫌使用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为劣药,该诊所使用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2020113日,我局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的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谭方佑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负责人谭方佑陪同下检查该诊所药品区货架,未发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已全部使用完。该诊所负责人谭方佑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谭方佑诊所《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XS20190512000091)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14日对该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谭方佑诊所使用的上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019512日从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瓶,购进价格为4.2/瓶,销售价格为5.2/瓶,该诊所涉嫌销售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26元人民币(5×5.2/=26元),违法所得共计26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1份、2020113《现场笔录》1份、202011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负责人谭方佑个身份证复印件1,谭方佑诊所《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                                               

(单据编号:XS20190512000091)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合法来源

4.现场拍照4张,证明违法事实

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款“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积极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11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0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2.并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的罚款人民币2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元整。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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