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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黎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填埋站)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3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8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8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黎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填埋站)


                   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0

白沙黎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填埋站

法定代表人:邱瑾

身份证号码:460030********0013

委托代理人:张锋

身份证号码:460030********0619

联系方式:189****6499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116日,我局收到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违法线索函件,白沙黎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填埋站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情况下,擅自将白沙县垃圾填埋场二期扩建工程投入建设、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0),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0)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诉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第1表进行核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白沙黎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填埋站限期补办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处罚金额为77.2万元。

三、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我局更换第四联发票。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周克成、符桂精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

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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