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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打安顺意百货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53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05日 文 号: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5日 主题词:

白沙打安顺意百货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白沙打安顺意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0MA5RLGWN0Q

经营者:李海花

住 所:海南省白沙县打安镇财政所旁边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文化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松(执法证号:HN-BS0035126(C))、李新兵(执法证号:HN-BS08201503(C))在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福安中路39号(打安财政所旁边),对白沙打安顺意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现场且未能出示与出版物经营许可相关证件。2021年2月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1年2月4日8时40分至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沙顺意百货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一货架上摆卖有教辅等图书共计92本,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与之相关连的进销货单据,调查中当事人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0MA5RLGWN0Q);3、现场取证照片一;4、现场取证照片二;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白综执旅文检(勘)字〔2021〕3号;6、《查封(扣押)决定书》白综执旅文查(扣)决字〔2021〕2号;7、《查封(扣押)现场笔录》;8、《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白综执旅封(扣)物字〔2021〕2号;被委托人凌灿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对白沙打安顺意百货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白综执旅文罚告字〔202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共1份3页,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单位在我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机关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县工商行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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