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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5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1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1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3

当事人:白沙打安顺腾家庭农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0MA5RDKJW9H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福妥村委会龙凤村山塘

经营者:符志平

身份证号码:460030********2418

联系方式:139****056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4日,我局收到县水务事务中心环境违法线索函件,你农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情况下,导致畜禽粪污溢流。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你农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农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农场应自接到本《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农场整改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督查和复查,如复查时发现拒不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农场可以在我局实施督查和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钟振强、符桂精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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