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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6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24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4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1号

当事人:白沙打安顺腾家庭农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0MA5RDKJW9H

经营者:符志平

身份证号码:460030********2418

联系方式:139****0563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福妥村委会龙凤村山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4日,我局收到县水务事务中心环境违法线索函件,该农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情况下,导致畜禽粪污溢流。经现场检查发现,白沙打安顺腾家庭农场的畜禽粪污收集池未采取封闭措施且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猪粪作无害化处理,导致该收集池容量过大并且雨水流入后出现畜禽粪污污水溢流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1号),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上诉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四)固体废物类第13表进行核算,我局拟对你农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白沙打安顺腾家庭农场限期30天内做好畜禽粪污收集池的防雨防渗措施;

2、处行政罚款金额为0.5万元。

三、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农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我局更换第四联发票。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钟振强、符桂精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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