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6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7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16日 文 号: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 主题词: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许某义
身份证号码:460030********4513
地 址: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牙叉农场工程队101号
你于2021年3月31日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港陶瓷厂,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群众投诉线索,称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港陶瓷厂附近有人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1日10时许,对投诉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获当事人许海义驾驶车牌号为赣J23832的运输车辆正在驶入现场,准备倾倒车上所运建筑垃圾,且现场已有多处疑似建筑垃圾倾倒。
经现场勘测,当事人在该处受纳的建筑垃圾面积为178.96平方米,经查,当事人与一牙港中村朋友约定,将其所承运的建筑垃圾运该处实施倾倒,主要是便于当事人处置自己运输运输的建筑垃圾,同时,也可用建筑垃圾对该处的凹地进行填埋,从而达到平整该处凹地目的,当事人将承运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堆放用于填埋凹地,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属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白沙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白沙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局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勘测定界图、许海义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1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白综执城旅罚先告字〔2021〕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应当对你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事后积极主动清理并恢复土地原貌,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应当对你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案件会审,现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县工商行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林松、李新兵
联系电话:0898-27729887
联系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188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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