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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7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16日 文 号: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7号)


白综执城旅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海南白沙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MA5RDF20M

住 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原白沙农场三队

你(单位)涉嫌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中路与金沙西路红绿灯处往高速路出口方向方向,未对运输物料车辆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导致物料泄露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3日立案调查。

2021年4月3日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牙叉镇牙叉中路与金沙西路红绿灯处和往高速路出口沿途,存在在物料泄露路面现象。经现场勘验,所泄露、遗撤物料共有有两处,分别为牙叉中路与金沙西路红绿灯处和白沙往儋州方向高速路入口,现场泄露、遗撤的物料为木材加工后产生的片状木块,泄露物料长度约500米,宽2米,总泄露物料约1000平方米。

现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夜间分三辆货车对公司生产的木材加工半成品,运输至洋浦造纸厂,其中一辆车牌号为赣CJ3330的货车司机因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的加固,车辆在行驶至牙叉镇牙叉中路与金沙西路红绿灯拐弯处,因未对车辆采取有效的加固和密闭措施,且车辆转弯角度过大,导致物料泄露于道路一侧至高速路出口方向。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认定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符壮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白综执罚先告字〔202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你(单位)事后主动清理泄露、遗撤物料,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根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县工商行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林松、李新兵    

联系电话:0898-27729887

联系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188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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