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0〕001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7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16日 文 号:(白)综执劳安罚字〔2020〕00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 主题词:(白)综执劳安罚字〔2020〕001号
被处罚单位: 白沙资农金波加油站
地 址: 白沙县金波乡金波路33号 邮编:57281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某崇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0****04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1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符剑锋、王仁勇、陈益亮、黄啟富到金波乡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白沙资农金波加油站于2020年8月25日由原来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许美招变更为许崇崇,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的法人代表是许美招,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5100.00(伍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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