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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6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8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6号)

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6号

海南源巨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罡

身份证号码:230702******081215

联系方式:18289450068

地址:白沙县阜龙乡道拉村槟榔基地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阜龙乡新开水库旁有人在水源保护区擅自使用化肥,当天我局立即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阜龙乡新开水库开展现场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槟榔苗面积为163亩,水源保护区内槟榔苗的周边存在尚未分解完成的化肥,化肥种类为复合型化肥。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6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使用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诉规定,结合实际案件情况,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1、处以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2、责令立即整改在阜龙乡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化肥。

三、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我局更换第四联发票。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

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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