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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4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8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4号)

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4

当事人:海南源巨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51G2J

法定代表人:孙旭罡

身份证号码:230702******081215

联系方式:182******68

地址:白沙县阜龙乡道拉村槟榔基地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阜龙乡新开水库旁有人在水源保护区擅自使用化肥,当天我局立即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阜龙乡新开水库开展现场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槟榔苗面积为163亩,水源保护区内槟榔苗的周边存在尚未分解完成的化肥,化肥种类为复合型化肥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使用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在阜龙乡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化肥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公司)在水源保护区擅自使用化肥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你(公司)可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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