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9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主题词: 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6号
当事人:白沙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M9CK7D
法定代表人:黄章军
身份证号码:450923*********739
地址:白沙县国营邦溪农场五队苗圃旁
委托代理人:黄权文
身份证号码:460030*********619
联系方式:139*****66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前往白沙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白沙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尚未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安装混凝土生产链的基础及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依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公司停止建设情况实施督查和复查。
你公司可以在我局实施督查和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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