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09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4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4日 主题词: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7号
当事人:白沙欣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687252019C
法定代表人:黄昱昊
身份证号码:460030*********415
联系方式:139*****911
地址:白沙县国营龙江农场二十五队
案由: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前往你公司进行核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弃置围墙外管井时的封堵方式仅为填埋砂石,该措施未起到猪舍废水防渗漏、防溢流的作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7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诉规定,结合实际案件情况,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五)其他类第3表进行核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1、处以行政处罚罚款5.5万元;
2、责令白沙欣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限期七日内对已弃置的管井采取防止养殖废水出现渗漏、溢流的措施。
三、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我局更换第四联发票。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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