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8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0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17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8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7日 主题词: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8号
当事人:白沙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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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章军
身份证号码:450923*********739
委托代理人:黄权文
身份证号码:452528*********678
联系方式:139*****663
地址:白沙县国营邦溪农场五队苗圃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前往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尚未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安装混凝土生产链的基础及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8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诉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第1表进行核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白沙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及安装设备;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处罚金额为10万元。
三、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我局更换第四联发票。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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