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9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1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19号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1〕19号
当事人:白沙邦溪鸿桥灰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09030L27910883J
经营者:韦兵
身份证号码:460030*********314
委托代理人:吴淑铭
身份证号码:452528*********678
联系方式:139*****708
地址:海南省白沙县邦溪镇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前往白沙邦溪鸿桥灰沙砖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白沙邦溪鸿桥灰沙砖厂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9号),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砖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1〕1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中规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处罚基准裁量,综上我局结合案件实际,并参考《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中的内容进行横向比较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砖厂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白沙邦溪鸿桥灰沙砖厂立即改正沙堆场的砂土原料未遮盖的行为;
2、处以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三、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我局更换第四联发票。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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