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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8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1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0日 文 号: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0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8号)


                    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8号

当事人: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沙营业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MA5TDY6714

经营场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沙营业部(以下称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成立,现任负责人薛小将,主营业务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楼盘代理销售,旅游项目开发与管理,代售火车票、机票,房产中介,二手房销售,房屋托管。

根据移交线索,2020年12月7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每人100元的报名费组织“桂林旅游+防城港看房6日游”,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经查,当事人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阜龙乡山湖著小区一微信名为“海南自贸资讯群(山湖著)(217)”的微信群和小区内发布和宣传“桂林旅游+防城港看房6日游”的旅游信息,称旅游活动结束后有返还费用,部分小区居民在向当事人缴纳每人交100元报名费后参与上述旅游活动,该旅游团于2020年11月22日上午从白沙黎族自治县阜龙乡山湖著小区出发,于11月27日结束旅游活动返回出发地,2020年11月30日始当事人向参与旅游的旅游者每人返300元,其中包含旅游前期交纳的每人100元报名费用,实际返还200元。

旅游者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在整个旅游活动期间当地导游带领旅游者进入多个购物店,多数旅游者在购物店进行了购物。旅游车辆停放在景区外时,当地导游有违背旅游者意愿要求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并表示参与自费项目的旅游者达不到一定的人数车辆就不回到酒店。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该旅游活动为低价团、返钱团,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低价的旅游活动就得不到相应的服务。综合当事人和旅游者的相关证言证实,当事人组织的旅游活动是通过安排旅游者进入购物店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就会得到购物店和景区获取回扣,获取回扣多少是根据旅游者消费情况而定的。且在旅游活动出发和返回途中无领队或导游陪同,导致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遇到突发状况时,无法得到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旅游者无法体会到就有的旅游体验。

经查,当事人在处理旅游者退货的问题上态度不积极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诉求信息后,与当事人沟通协调旅游者的相关诉求,当事人逾期仍未按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解决。经查,旅游活动的组织者甚至要求购物者自行与购物店协商退货问题,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表示,因需要退货的物品过多购物店不同意退货,因为退货会对旅游活动组织者在回扣的获取上产生影响。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中表示,所谓一分钱一分货,有时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因地接社接待的类似低价团、返钱团“靠赌”,赌的是旅游者在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上,参与的人数越多拿到的回扣就越多。

旅游行程信息显示,报名费用为每人500元,但实际是旅游者在缴纳100元的报名费用后,即可参加从海南白沙出发前往广西“桂林旅游+防城港看房6日游”,全程空调旅游车、全程酒店标间或三人间、旅游用餐全程4早5正、含行程内景点第一道大门票、服务费等,且全程无自费无必消,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者每人收到当事人返还的200元。当事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四组证据为证:

一、1.邹福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邹福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购物单据1份1页、4.邹福娟向黄燕支付旅游费用截图1份1页、5.邹福娟与黄燕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1页、6.孙丽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孙丽新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8.《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1份2页、9.孙丽新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10.孙丽新通过微信向黄燕支付2人的旅游费用截图1份1页、11.孙丽新与黄燕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1页、12.黄燕通过微信向孙丽新返还2人的旅游费用截图1份1页、13.孙丽新在购物点购买物品的交易记录1份1页、14.黄燕在“海南自贸港资讯群(山湖著)(217)”微信里发布的旅游信息截图1份1页。

二、1.白综执旅文调通字〔2021〕7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2份2页、2.调查询问通知书留置照片2份2页、3.黄燕身份证正面复印件1份1页、4.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5.黄燕与李胜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6页、6.黄燕与吴静宣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12页、7.黄燕与薛小将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2页、8.黄燕提供吴静宣与王江山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1页、9.黄燕提供与相关人员的微信转账记录1份2页、10.黄燕提供的旅游信息和行程单1份5页。

三、1.白综执旅文检通字〔2020〕9号《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及回证1份2页、2.白综执旅检(勘)字〔2020〕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3.白综执旅调通字〔2020〕8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1份2页、4.照片及说明1份1页、5.白综执旅调通字〔2020〕8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1份2页、6.照片及说明1份1页、吴静宣身份证复印件2份1页、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8.授权委托书1份1页、9.吴静宣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10页、10.吴静宣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1.吴静宣提供与供应商王江山的微信聊天截图1份16页、12.吴静宣与供应商交易记录1份1页、13.吴静宣与黄燕转账记录1份1页。

四、1.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薛外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薛外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白综执旅文罚先告字〔20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给予采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的行为,侵害了旅游市场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旅游者利益,阻碍地区旅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但鉴于当事人事后配合本机关调查告知本机尚未掌握的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帮助旅游者完成退货问题,取得旅游者的谅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14天;

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县工商行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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