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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8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2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3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3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8号)


                    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8号



当事人:白沙牙叉暮色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XAPT6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魏国飞

身份证号码:460030*********31X

联系方式:136*****982

地址:白沙县牙叉镇石油路凤凰城商业城A1座一层146,147,148,号商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7日,县生态环境局移交监测报告(白环监字〔2021〕33号)中你酒吧边界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7月16日我局对你酒吧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酒吧未在夜间敏感时间段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监测报告》(白环监字〔2021〕33号)《监测报告》(白环监字〔2021〕50号)等证据为证。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生产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酒吧应自接到本《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应在夜间敏感时间段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措施,避免干扰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酒吧防噪降噪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措施改正进行督查和复查。

你酒吧可以在我局实施督查和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金沙广场长江村镇银行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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