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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6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2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3日 文 号: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3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6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6号

当事人:白沙细水老粮站零售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92XG8B

住所(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细水乡南湾社区福马街4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玉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003019640730004X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白沙细水老粮站零售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进门左侧后墙货架上,发现4袋“康師傅㊟红烧牛肉面”[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M);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保棠路57号;产地:广东江门;生产许可证号:SC10744070301024;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批号):标于包装背面右下方;产品标准号:GB17400;M20201102 12A;净含量:面饼+配料103克,面饼:85克(80克+5克)]。该商行经营的上述“康師傅㊟红烧牛肉面”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康師傅㊟红烧牛肉面”进行扣押[详见《财物清单》(白综执市监队实强字〔2021〕10号)],并于2021年7月5日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上述“康師傅㊟红烧牛肉面”是该商行于2021年2月28日,从白沙牙叉裕合兴商行购进,购进单价52元/件(每件24袋),共购进1件。销售价格2.5元/袋,已销售20袋剩余4袋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为10元(2.5元/袋×4袋=10元)。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白沙牙叉裕合兴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康師傅㊟红烧牛肉面”进货票据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王玉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王玉银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康師傅㊟红烧牛肉面”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康師傅㊟红烧牛肉面”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1〕3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白沙细水老粮站零售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截止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有消费者食用该商行的上述“康師傅㊟红烧牛肉面”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4袋“康師傅㊟红烧牛肉面”[详见《财物清单》(白综执市监队实强字〔2021〕10号)];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厅缴清上述罚没款(收款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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